规章制度

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20-11-20  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章

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。为保持和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使我校的“推优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、制度化,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组部、共青团中央印发<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>的通知》、《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等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“推优”工作在校团委统一领导下进行,坚持“自下而上、党团衔接”的原则。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支持、帮助和指导团组织开展“推优”工作,定期召集相应的团组织讨论研究“推优”工作,不断加强对“推优”工作的引导和督促,做到有计划、有布置、有检查、有考核,对“推优”工作开展不力的团组织要及时督促整改。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协助党组织做好对“推优”对象的培养、教育和考察工作,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和考察情况,提出对“推优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校团委会同校党委组织部、学生工作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交流情况、总结经验、研究“推优”工作,使我校的“推优”工作更加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
第三条 “推优”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,立足培养教育,通过各种教育手段,坚定团员正确的政治方向,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,使“推优”工作做到保证质量,突出重点,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。

第四条 “推优”工作必须坚持以团员民主评议制度为根本条件,严格按照优秀团员标准来推荐,确保其具有“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”。团支部要在充分征求和尊重广大团员意见的基础上,认真讨论,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、降格以求的倾向。


第二章 “推优”对象和推荐条件

第五条 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、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,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团龄在一年以上的优秀团员,均可作为“推优”对象。

第六条 团组织在“推优”工作中,必须以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规定的党员条件为基准,要把政治立场坚定,在思想引领、团学改革、组织建设、科技文化、志愿服务、社会实践、创新创业、为校争光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“推优”对象向党组织推荐。

“推优”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

(一)政治思想上先进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。高扬理想信念旗帜,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坚决拥护党的领导,牢固树立政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、思想认同、情感认同。热爱祖国、热爱人民、热爱社会主义。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,积极弘扬主旋律、传播正能量,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,主动面向身边青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。

(二)道德品行上先进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自觉弘扬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精神,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气。积极锤炼高尚品格,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、家庭美德。主动成为注册志愿者,积极参加志愿服务。主动成为网络文明志愿者,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。积极联系青年,热心帮助他人。

(三)发挥作用上先进。刻苦学习,本领过硬,业绩突出,走在创新创业创优的前列,具有艰苦奋斗精神,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。积极参加校、院和班级的各项活动,并在活动中有突出表现。原则上最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本班级排名前50%且考试成绩合格

(四)执行纪律上先进。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,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。模范遵守团章团纪,认真执行团的决议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积极参加“三会两制一课”和团的活动。入校后没有受过任何处分。

第七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,不予“推优”
(一)在公开场合或网络发表不当或不实言论损害学校声誉者;

(二)上一学期有考试不及格科目者(含缺考、缓考);

(三)团员民主评议等级为“不合格”者;
(四)上一学期休学或请假超过30天者;

(五)最近一次团校培训不合格者。

第八条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,经向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形成书面意见,报校团委审核后,学科成绩条件可适当放宽:

(一)具有一定的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创造才华,具有一定创新成果和获奖作品,在省级以上重大比赛中获重要奖项的;

(二)同学普遍公认的,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,受到社会较大关注的;或为学校工作和团学工作做出较大贡献,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的;

(三)作为学员参加团省委或校团委“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”(以下简称“青马工程”)的;

(四)在学校组织的暑期“三下乡”社会实践活动中,获得“先进个人”称号的。


第三章 “推优”工作的程序

第九条 校团委每学期下发“推优”工作指导意见,统一部署全校的“推优”工作,并对二级学院团委、班级团支部的“推优”工作进行督导。

第十条 二级学院团委根据二级学院党组织要求和校团委关于“推优”工作的部署,每学期制定本学员团支部“推优”工作计划,并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。

第十一条 每个团支部每学期原则上开展一次“推优”工作,秋季学期(第一学期)一般在9月份,春季学期(第二学期)一般在3月份。新生团支部第一学期(含专升本)和毕业班团支部最后一个学期不参与“推优”。其他团支部每学期“推优”名额按如下公式计算:

(一)入学后第二学期:

推荐人数=团支部团员数x30%

(二)其余学期(不含临毕业最后一学期):

每学期推优人数上限=(团支部团员总数-已入党人数-已被推优团员数)×20%

第十二条 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流程:

(一)团支部支委会确定参加推优人选。对照上述推优条件,详细了解支部团员各方面情况,在征求上一级团组织及辅导员、专业老师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本支部推优候选人。递交入党申请书人数不超过本学期推优人数上限时,应将所有递交人列为候选人。

(二)团支部根据上一级团组织的部署,组织全体团员召开团支部大会,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团员总数的80%。团支部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。学生党支部培养联系人、二级学院团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可作为监督人员参加“推优”大会,但严禁投票、拉票和唱票。

(三)推优大会基本流程是:

1.团支部委员会清点参加“推优”大会的团员人数,确保人数满足开会条件。大会由团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;

2.团支部委员会逐一介绍符合“推优”条件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学习工作成绩,如有志愿服务、团学工作、创新创业、引领青年等方面事迹的应简要说明;

3.候选人从思想政治、道德品行、作用发挥、执行纪律等方面进行自我简评,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党组织培养教育的体会;

4.支部在场参会团员,在听完所有候选人情况介绍之后,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。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团员的半数以上的候选人,进入考察环节;

5.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,考察不唯票数、不唯学习成绩,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,形成《推优票决情况报告》上交二级学院团委。

(四)二级学院团委负责汇总各支部《推优票决情况报告》后,形成《“推优”公示》,在学院内醒目位置或学院自有媒体平台进行公示,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
(五)公示期满后,二级学院团委应指导被推荐对象一式三份填写《共青团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“推优”工作审核表》并进行审核。二级学院团委在集中审核过程中,重点审查是否严格执行“推优”大会流程,确保所填资料属实后,加盖二级学院团委公章报送校团委备案。

(六)校团委在听取各二级学院团委专项汇报的基础上,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,并在所有《共青团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“推优”工作审核表》上填写校团委意见进行备案后留存其中一份,其余两份发回二级学院团委保存,以便与二级学院党组织后续对接。

(七)二级学院团委接到签注校团委意见的《共青团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“推优”工作审核表》后,要及时存档一份,并向学生党支部交接一份。至此“推优”工作结束。

第十三条 “推优”但尚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团员,在日后的学习工作中,因学习成绩不合格、受到处分等原因不满足推优条件时,需重新参加推优。

第十四条 被推荐优秀团员因专业变更、就业、升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,其推荐材料应随学生本人团档案一起转到新单位的团组织。

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关心和支持,加强本学院“推优”入党工作的谋划、统筹和指导。各级团干部应积极协助党组织通过座谈会、民主测评、个别谈话、主题团日活动等方式,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,重点对“推优”对象在学生党支部一年培养教育下的表现进行考察,确保入党积极分子的群众基础扎实可靠,以便党组织进行后续发展工作。


第四章 “推优”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纪律

第十六条 “推优”工作的原则:

(一)集体决定原则。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度办事,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作出推荐决定时,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。

(二)党团衔接原则。要做到两个同步,即党、团组织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培养要同步;对他们的考察、教育工作要同步。

(三)公开公平公正原则“推优”中各项工作务必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,严格落实团员推优大会制度。

第十七条 “推优”工作纪律:

(一)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严禁亲亲疏疏、拉帮结派、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,通过非组织行为进行暗箱操作;

(二)“推优”对象名单一经确定,需第一时间接受全校青年和教职员工监督,不得变相缩短公示时间,不得变相缩小公示范围。

(三)若违背上述原则和纪律要求出现违纪问题,除取消相关人员在校期间的“推优”资格外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,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交由校纪委处理。

第十八条 如发现违规违纪线索,及时向cusx_qzjd@163.com发送举报信和相关证据。

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

  共青团山西传媒学院委员会

2020112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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